宪政精神对于中国这样古老而传统的社会无疑是新颖的,在封建社会,王权成为人们顶礼膜拜的对象,而在结束了帝制和军阀混战后建立的共产党国家,一党专政却比封建专制有过之而无不及。

从人类历史来看,宪政民主是姗姗来迟的主角。各种等级制度占据了过往文明的大部分时间。我们发现,人类历史大部分时间都是一些人奴役一些人的历史。在灿烂和辉煌的背后,故纸堆总是诉说着被冠冕堂皇理由掩盖着的赤裸裸的掠夺。

民主实在是不浪漫不美丽的政治哲学。如果仅仅从理想和审美的角度,很少有人会选择这个什么前途也不揭示的政治理论。大同社会、遥远天国的图画比起枯燥的民主理论来说对那些向往美好事物的知识分子具有无可比拟的吸引力,就象天上的月亮,他们更希望用想象代替现实。对月亮的态度就象对社会的态度,他们不是去探索月亮可能是什么样子,而是希望月亮是什么样子。

所以我们可以说,浪漫主义政治哲学是专制的帮凶,遥远的理想成为了悬挂在人们面前的胡萝卜,人们为了虚无缥缈的胡萝卜自觉或不自觉的认可等级制度或者精英制度是实现理想的唯一出路。

专制绝不是纯暴力,这样的看法实在是太简陋了,虽然暴力是专制的坚强后盾。我们在历史中发现,隐性的暴力起了更为关键的作用。这种隐性暴力就是关于社会或者国家的目的是实现某种遥远而美好的理想。一个社会或者一个国家不可能随时都用暴力来维系,浪漫主义政治哲学将压迫转换为自觉的服从,从而使专制制度得以延续下去。

民主被中国人呼唤了上百年,但是直到今天,我们发现我们并没有获得自由,我们只是从一个监狱被转移到另一个监狱。看守不同,被囚禁的事实却没有改变。

百年来中国人民并没有放弃对民主的追求,然而事与愿违,我们不得不思考我们在哪里出了问题。大问题有小道理,这是智者教给我们的简单逻辑。我们有了宪法,我们有了法律,为什么我们还是处于被禁锢被奴役的命运,这其中的原因我们必须正面回答。

其实,问题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复杂。在实行民主的问题上,我们得到最权威、最坚定的回答就是中国有自己的“国情”,而这个从来没有得到仔细阐述的“国情”使得中国不能实现西方式民主。请注意,西方式民主是个什么词语,在这里,西方式民主没有成为一个政治哲学的系统,成为被分析研究和消化接受的客观学说,而是成为了一个替罪羊,一个以傲慢的民族情绪和安全恐惧为心理基础的抛弃物。因为一旦说到这里,理由几乎就不用再想说了,因为纠缠下去,叛徒、汉奸的帽子就等着你了。

可是宪政民主的精神真的只是西方的土特产吗,它来到我们这片土地就真的会水土不服吗?我始终认为,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一个探索过程,这个过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知识和智慧的扩散。现在没有一个民族或者国家会愚蠢到认为所有的知识、技术、文学、艺术等必须是自己原创。学习和采用别人的成果是简单的,是双赢的,是共同获利却没有任何人受损的,而创造、发明则是一个漫长的艰苦的而过程。人类之所以会进步,学习或者更直接说吸取别人的知识经验是最为直接的道路。从这点上,我反对以地域来划分文明,虽然它们曾经属于某些群体的结晶,但是都会经过人类整体的批判和淘汰,并将成为人类整体的财富。每个人甚至每个单个文明都只是人类文明中的一部分,人类必须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否者一个国家或一个文明将很快枯萎。

专制者是很聪明的,他们不会说万有引力定律和相对论是西方的科学,他们不会再说高楼大厦只是西方的特产,虽然这些确实是西方人最先发现或发明的。因为他们明白拒绝这些东西一个国家将很快在竞争中处于落后地位,而国际社会就象森林一样,一个虚弱的骆驼必将成为虎豹的食物。

我们必须发掘出宪政民主的本来意思,我们不会因为它是西方崛起的原因就信赖它(虽然从形式上看这也足以成为一个可供选择的对象),但我们也绝不会因为它是我们专制者敌视的对象就抛弃它。宪政民主如果有其自身存在的理由,那么我们就必须在不含任何“国情”这样的条件下将其推演出来,就像英国的苹果砸在牛顿的头上导致了万有引力定律的出现,但梨子掉在我们的肩上我们也同样可以推演出万有引力定律,至少是毫无障碍的理解和运用这个规律。

我认为这是中国政治学者和民主推进者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宪政民主必须在排除文化和民族等特殊条件下得到解释,这不仅是回应,更是一种深刻的理解。我们之所以没有实现宪政民主,除了利益集团有意阻碍之外,对宪政民主的含义理解得似是而非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只有你自己愚昧别人才能欺骗你。

这当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也不是我一个人能完成的,我只是将这个思路提出,希望有意者共同完成这个课题。

首先,我想提出一个问题来作为我在这个课题上的尝试:我们是否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个问题看来是毫无意义,因为许多人会毫不犹豫的回答,当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啦,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工具。对此我有不同看法。

我们该如何来理解宪法和法律的政治意义,我们对宪法和法律应该采取何种态度。我们可以将宪法和法律看成一种规则,一种针对一个国家所有人的规则。这个规则的确立过程和公平程度以及由什么人执行如何执行肯定要影响到最终结果。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将一个国家和一场体育比赛进行类比。当然国家和体育比赛具有许多区别,这点毋庸多言,但是就其都是在一个规则下运行,这点可以给我们一些借鉴。

体育比赛最重要的是什么,或者说当一项运动成为比赛最关键的是什么?仅仅是参与运动的人员和一些人对某种运动的爱好吗?

人们不乏各种爱好或者技能,但是这远远不能使其成为一项运动或者一场比赛。所谓比赛,必须具有一整套完备的规则,这套规则是公开而公平地针对所有参加比赛的人的,也就是说,这个规则不会故意让某些人因为一些与比赛无关的原因占据优势,同时也不会使一些人因为与比赛无关的原因受到侵害。

假如有这么一场比赛,它的规则是大家不知道的,这样的比赛还会有人参加吗?同样,假如一个运动员知道这个比赛的规则是不公平的,而且规则的利益指向都明显的偏向于他的对手,他还会参加吗?答案是显然的,这样的比赛是不会持续下去的,或者它根本就办不起来。所以我们可以说先有了比赛规则,然后才有比赛。

宪法和法律也是一个国家的规则,不同的是在国家这个比赛场里,人们没有退出比赛的可能。这点确实和体育比赛相比要残酷得多。在国家这个比赛场里,每个人都按照规则来参加比赛,这时,比赛的规则就是宪法和法律,因为它们确定每个参赛选手(就是公民)应该如何从事。这个规则最终将产生一些影响深远的结果。

这里我们就能看出一个公民是否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了。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被制定成具有偏见的成为某些特定集团谋取利益的工具,如果自己只是这个比赛毫无争议的牺牲品,试问,谁还会毫不犹豫的以守法者自居?

所以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有条件的,必须是这个宪法和法律作为一个规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

在此我们就可以说,宪法和法律作为规则是作为一种意志的体现,它的正义性不是来源于它的包装。就像一个不公平的体育比赛一样,不能因为一个不平等的制度套上宪法和法律神圣的外衣,它就变成一个必须不折不扣被遵守和执行的东西了。因为很可能的情况就是,我们得到的是成系统的控制,而没有任何的宪政和民主。这就是宪法和宪政的本质区别。

我得意思不是邪恶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推翻,这实际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内容,我只是说由于规则的不公平,人们并没有无条件遵守这些规则的义务,哪怕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名义!

在这样一个扩大了的比赛里,宪法和法律作为规则相比体育比赛的规则更加复杂。也许最恶的法律秩序也比无政府好,但这只是为了维护政治意义上的秩序,体育比赛可以取消,但是人们却必须生活下去。宪法和法律因为它的本质并不是人们无条件接受的对象,就像人们可以拒绝一个不公平的比赛一样。不公平的比赛会被选手们抵制,但是不公平的宪法和法律并不那么容易消除。

专制制度不是我们的选择,就像我们不想去参加注定失败的比赛一样。不是我们的努力、不是我们的能力决定了我们的命运,我们输在那早已虎视眈眈的起跑线上。所以我们在这里澄清了一个事实,我们就获得了一种权利。宪法只是一个并不足月的盗版,它不具有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力量。由于宪法可能具有的欺诈性,是将强制伪装成公正,我们同时也就具有揭穿这种欺诈和反抗这种强制的权利!

2010年6月12日于四川省遂宁市

(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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